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法   第 六 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 111年06月15日)
第 90 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