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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11年05月18日)
第 14 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