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11年05月18日)
第 17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