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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11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