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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11年05月18日)
第 19-1 條
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審慎及適當之方式執行集管業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前項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