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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23 條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