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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27 條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著作人、持有著作財產權比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之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