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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31 條
會員退會時,集管團體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

利用人於會員退會前已與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不須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

無前項但書情形者,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但該退會會員加入另一集管團體,而就前項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不得請求分配。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有第二項但書約定者,集管團體應於會員退會時即時通知利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