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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33 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間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