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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35 條
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