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8日)
第 38 條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