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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年04月14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類別指定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調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