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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年04月14日)
第 4 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