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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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年04月14日)
第 6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