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93年04月14日)
第 9 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