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div class="text-pre">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br />報酬=─────────────────────────────<br />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