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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109年08月04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六、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