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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年11月05日)
第 13 條
申請人持外國公文書申請登記者,該公文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