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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年11月05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