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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年11月05日)
第 2 條
申請製版權登記,應由製版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應由受讓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