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年11月05日)
第 6 條
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製版物樣本,如有前項不便繳交之情形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准予繳交樣本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