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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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 92年11月05日)
第 7 條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