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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申請 ( 91年06月12日)
第 10 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