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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申請 ( 91年06月12日)
第 14 條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