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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三 章 電路布局權 ( 91年06月12日)
第 16 條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