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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三 章 電路布局權 ( 91年06月12日)
第 17 條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