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積體電路:將電晶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電路布局:指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三、散布:指買賣、授權、轉讓或為買賣、授權、轉讓而陳列。
四、商業利用:指為商業目的公開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五、複製:以光學、電子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六、還原工程:經分析、評估積體電路而得知其原電子電路圖或功能圖,並據以設計功能相容之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