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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三 章 電路布局權 ( 91年06月12日)
第 22 條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