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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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三 章 電路布局權
( 91年06月12日)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路布局權當然消滅:
一、電路布局權期滿者,自期滿之次日消滅。
二、電路布局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國庫之日消滅。
三、法人解散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日消滅。
四、電路布局權人拋棄者,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