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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四 章 侵害之救濟 ( 91年06月12日)
第 31 條
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善意取得之積體電路者,電路布局權人得向其請求相當於電路布局通常利用可收取權利金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