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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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申請
( 91年06月12日)
第 7 條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