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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可以其他資料代之,係指得將圖式、照片或成品中之秘密部分塗抹或除去,以代替原來之圖式、照片或成品。但每層塗抹或除去之部分,不得超過該層面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