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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11 條
申請文件定有程式者,應依其程式。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之程式或不明晰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