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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18 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載明左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電路布局權號數。
二、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三、電路布局權人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理由及證據。
六、申請之年、月、日。

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並附複製本三份,檢附之原本得經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發還。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第一項申請書或認有依職權撤銷電路布局權之必要時,應將申請書副本或依職權審查理由書送達電路布局權人或其代理人,限期三十日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前項答辯期間,電路布局權人得先行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