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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2 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申請所應備具之文件,應使用中文,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並應附註外文原名。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準。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