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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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5 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之文件,如係郵遞,必須掛號。
本法所定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各項期間之遵守,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遞,以發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申請人舉證外,應以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