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5 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之文件,如係郵遞,必須掛號。

本法所定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各項期間之遵守,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遞,以發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申請人舉證外,應以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