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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85年02月14日)
第 8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說明書,應以國家標準 A4 號(二一○×二九七公釐)紙製作一式二份,並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載明左列事項:
一、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二、積體電路分類。
三、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電路布局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