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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 98年11月27日)
第 3 條
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
三、生產國別。
四、數量及單位。
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
六、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