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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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 98年11月27日)
第 5 條
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並重新申報,不得申請修改。
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