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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 98年11月27日)
第 6 條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