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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三 章 公會 ( 107年11月21日)
第 18 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