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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三 章 公會 ( 107年11月21日)
第 23 條
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