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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三 章 公會 ( 107年11月21日)
第 24 條
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