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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37-4 條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

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