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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