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10 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專利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
專利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
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專利專責機關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