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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14 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