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15-1 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送達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前項同意,由專利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