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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11 條
商標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商標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

證明文件依第一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第一項電子檔之原本或正本以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