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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09日)
第 15-1 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